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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,降低用电成本
来源: 能源杂志  添加时间:2018-07-11 浏览次数: 513
7月10日,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《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,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。


在《政府工作报告》中提出,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%。随后为把要求落实到位,国家发改委下发了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﹝2018﹞500号)、《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﹝2018﹞732号),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。

现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该《通知》进一步简政放权、创新监管、优化服务,减轻企业负担,优化营商环境。

▷▷▷ 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

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,通过输配电价回收,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。

1.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、计量装置校验费、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;

2. 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、复电费、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,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。

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,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,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。

▷▷▷ 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

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,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,尽快实现直接供电,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。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,继续实行转供电的,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。

▷▷▷ 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

(一)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。

(二)开展减免余热、余压、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。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(区分余热、余压、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)、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。尚未落实的,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。

2018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时间轴

2018年1月3日国务院首次常务会议聚焦优化营商环境,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,并特别提出大力推动降电价。

3月5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午开幕,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。报告提出,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,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%。日前,国家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,部署2018年降电价工作,明确降价水平、降价范围和工商同价等调价原则。

同时下发特急文件: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,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%的目标要求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。第一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,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。

5月18日,国家发改委印发《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》。通知要求,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%调整到16%后,省级电网企业含税输配电价水平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降低、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电价空间,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。

7月10日,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《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,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。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,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,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。